廣東省正式印發實施《關于進一步加快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
時間:2019-08-06 10:29:00 閱讀:4443 整理:廣州市場調查公司
2019年1月,廣東省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省科創十二條”),出臺12條重磅內容,并要求各地級以上市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廣州“科創十二條”主要針對要求“地市組織實施”的政策進行細化,包括減輕境外人才稅負、向港澳開放科技計劃、建設保障型人才住房、提升服務科技企業能力和加強科研用地保障等。此外,還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廣州改革發展實際,篩選部分“結合工作落實”的政策進行細化,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中心建設、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等。
十二條重磅內容主要包括:
一、構建高水平科技創新載體。以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契機,聯動推進“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打造中新廣州知識城、廣州科學城、南沙科學城、琶洲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含廣州大學城)“三城一區”創新核。
二、支持國際一流創新平臺建設。爭取在琶洲建設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廣東省實驗室,支持廣州再生醫學與健康、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等省實驗室及在穗高校、科研機構與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科技大學等國(境)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組建聯合研究中心、粵港澳聯合實驗室、國際合作實驗室。
三、加強創新基礎能力建設。聯合共設粵港澳大灣區(粵穗)開放基金,市財政每年投入6000萬元支持穗港澳聯合開展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支持香港科技大學(廣州)建設發展,鼓勵穗港澳高校、科研院所(機構)互設相應機構,在穗設立的相應機構可享受廣州市相關優惠政策。
四、支持粵港澳(國際)青年創新工場、粵港澳高校創新創業聯盟發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廣東)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廣州科學城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粵澳青創國際產業加速器等一批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基地被認定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可直接享受廣州市相關優惠政策。
五、面向港澳開放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允許港澳高校、科研機構牽頭或獨立申報市科技計劃。除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利益的,港澳項目承擔單位獲得的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歸其所有,依合同約定使用管理,優先選擇在廣州市產業化的可享受本市相關政策支持。
六、協同推進市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允許項目資金直接撥付至港澳兩地牽頭或參與單位。
七、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機制。推進南沙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建設,深化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積分試點,建立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要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穗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加強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按照職住平衡、就近建設、定向供應的原則,鼓勵各區以及用人單位等多主體供給,通過新增籌建、園區配建、城市更新等方式,在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人才密集區建設人才住房。力爭3年內面向全市新增3萬套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供給重點產業、重點企業中的人才使用。
九、提升服務科技企業能力。建立對口聯系工作制度,對科技創新企業各成長階段給予多角度、全方位的精準服務。加強與香港金融機構的合作,在我市生物醫藥等優勢產業中挖掘一批符合條件的創新產業公司,組織赴港上市,推動創新企業與境外多層次資本市場對接。
十、探索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制度。根據財政部有關政策,加大對首次投放國內市場、具有核心知識產權但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重大創新產品的采購力度。
十一、放寬科技創新設施用地限制。通過“三舊”改造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滿足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前提下,依法適當放寬地塊容積率限制,縮短規劃審批時間,提高規劃審批效率。
十二、簡化科技創新用地相關手續。逐步簡化“三舊”改造項目地塊建設規劃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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